来源:山东高法
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7
裁判要旨
数字藏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,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、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,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,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思表示真实,即应认定为合法、有效。数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,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,购买人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差价为目的,不应认定为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上的消费者,应承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。
基本案情
杨某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称:杨某某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某文创公司在公众号及社群的宣传公告吸引,在该公司所经营的某APP平台上注册了账号,并多次充值购买了该公司发售的数字藏品,累计充值支付了22685元,然而某文创公司却没有履行兑现所宣传产品的赋能、权益和服务(如项目分红、千人峰会、重大节日及重大事件纪念版藏品空投),由此造成了杨某某的直接财产损失。另外,某文创公司通过微信社群虚假宣传如平台与某某机构团队达成合作、平台方会拉盘、平台很快要起飞等等,同时开展一系列消费竞赛、拉新邀请比赛、充值送充值金等诱导充值消费的活动,营造平台火爆、产品增值假象,成功诱导欺诈杨某某等消费者不断充值消费,消费者买入藏品后没有增值反而价值腰斩,消费者被迅速深度套牢,而平台方则从中不断获利。某文创公司无证无资质非法经营数字藏品,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存在诱导欺诈行为,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应当依法退还货款并赔偿杨某某损失。请求:判令某文创公司全额退还杨某某在该公司平台的充值款22685元。
裁判结果
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,对应特定的作品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,通过网络数字化发行、购买、收藏和使用的数字出版物。数字藏品基于其艺术特性、不可复制性、稀缺性等特点,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,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,而且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、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,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,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,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。故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,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,应认定合法、有效。
案例解读
吴开龙
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三级法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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